一、鉴定科工作人员在机构负责人的带领下工作,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和技术指导,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树立为民主和法律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的思想,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二、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当事人的监督。
三、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准确、独立规范、公正严明”的质量方针,不受任何行政的、经济的和其他方面的干预;严格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质量体系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四、不超越鉴定权限受理司法鉴定案件,在鉴定活动中奉公守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尽心尽责为委托方提供鉴定服务。
五、鉴定人未经批准,不单独和当事人在工作场所以外接触,也不许收受当事人除鉴定费、检查费等与鉴定有关的必须费用以外的其他财物或礼物,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委托方办理私事。
六、强化保密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严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委托方的秘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维护国家权益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七、勤钻业务,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爱岗敬业,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岗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
八、客观地反映和记录鉴定的结果和数据,及时有效地纠正和预防工作差错,确保鉴定报告数据准确、判断正确、结论公正;
九、员工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共同提高;
十、营造卫生、安全、健康、优美的工作环境,严防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司法鉴定科职责与权限
1.负责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的业务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联系和接待委托人办理鉴定事宜。
3.负责组织医院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4.负责鉴定报告的审核校对与签发。
5.负责整理、装订和保存鉴定档案。
司法鉴定科主任职责
1.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司法鉴定科管理工作。
2.负责安排鉴定科工作人员对接委托人的委托鉴定事项。
3.负责确定参加鉴定的人员及鉴定时间。
4.负责接待委托人的来访及解答有关司法鉴定问题。
5. 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6.督促本科人员保证鉴定档案及时整理归档。
7.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
8.加强科室人员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
司法鉴定人职责
在科主任领导下,全体司法鉴定人积极完成司法鉴定各项工作。
1.科主任安排下,认真接待鉴定相关咨询等事宜
2.科主任安排下,认真审阅鉴定材料是否符合受理要求。
3.协助确定参加鉴定的人员及鉴定时间。
4.认真参加鉴定全过程。
5.书写、修改鉴定意见书。
6.科主任安排下,认真检查归档档案质量。
7.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
司法鉴定科科员职责
在科主任领导下,全体科室人员积极完成司法鉴定科各项工作。
1.负责接待委托人的鉴定事宜。
2.负责鉴定材料的接收登记、复印和传送,并及时报告科主任或相关鉴定人。
3.负责安排被鉴定人办理鉴定缴费手续,并联系检查科室指引被鉴定人到相关科室进行辅助检查。
4.负责鉴定意见书(鉴定报告)在签发期间的传送、盖章、印发和登记。
5.负责鉴定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6.确保鉴定工作有关的各种物品及时供应。
7.负责科室人员的考勤登记工作。
8.及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
司法鉴定科管理制度
一、案件受理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案件及时准确的受理,确保司法鉴定质量,使我们收案工作规范化,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第二条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鉴定所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三条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的案件概况
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我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联系人身份证件、联系方式)
第四条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鉴定费。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物价部门收费标准。
第五条 我所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不能按本规定提交鉴定材料和缴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决定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二、回避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报告的公正、真实、合法,司法鉴定人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坚持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一条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二条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三条 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四条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当事人、委托人提出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本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由机构负责人决定;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应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三、保密
第一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二条 保密范围:
(一) 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 本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司法鉴定人研究的鉴定意见;
(四)本机构长期积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
(五)本机构重大决策及不对外公布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
四、司法鉴定人出庭
第一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审判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着装整齐,在法庭上语言文明;
第四条 出庭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擅自退庭;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拒绝回答;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获得同意后,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五、风险提示
第一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风险提示制度;
第二条 鉴定风险是指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其在鉴定中的义务,则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第三条 司法鉴定立案时,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提示可能出现的鉴定风险。
第四条 鉴定风险主要内容如下:
(一)不按时缴清鉴定费用,要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二)不提供鉴定材料,或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全或提供酌鉴定材料虚假,要承担鉴定结果与己不利的风险;
(三)鉴定活动是一项科学技术工作,因此,鉴定意见与当事人的愿望可能并不一致;
(四)被鉴定人应配合检查,如有疑问,可按规定程序向委托单位提出,如不配合检查,会影响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应承担导致鉴定不能的法律责任。
六、诚信制度
第一条 为使我所牢固树立以诚信为本,信誉为重的观念,进步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树立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形象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由上级机构监督我所的诚信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投诉案件,保证我所司法鉴定的公正和秩序。
第三条 进一步完善健全司法鉴定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保证鉴定程序公开、收费公开,实行依法回避、保守秘密、按时限鉴定、出庭质证、对鉴定结论负责制度。
第四条 我所负责对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监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第五条 建立受理案件登记簿,载明收案时间,委托单位,被鉴定人,鉴定内容,司法鉴定人,结案时间等情况。
第六条 进行司法鉴定时,保证有二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并由专人进行复核。司法鉴定文书客观、严谨,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的制作规范要求。
第七条 定期对我所司法鉴定活动进行平时检查和年度考核。对司法鉴定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工作职责,违法职业道德规范的,要予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酌情处理。
七、时限
第一条 经审核委托书、鉴定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第二条 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方。
第三条 对受理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四条 对存在疑难或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由双方协商决定。
八、鉴定档案管理
第一条 司法鉴定书属于机密文件,不得外泄其内容。鉴定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档案法》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增强保密意识,严格保密纪律。
第二条 按主管部门要求立卷、归档,装订鉴定档案内容包括:案卷封面、卷内目录、风险告知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案件受理通知书、司法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接收和返还检(鉴)材清单、检查记录、签发表、司法鉴定文书(签发稿和正本)、复核意见、司法鉴定文书送达回执、收费凭据、送鉴材料、其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备考表、满意度调查表等项目。
第三条 每年年底对鉴定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出档案,经所在部门和鉴定科主任审批登记后方可借阅。
第五条 其他单位需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以及原委托机关同意借阅的书面证明,经鉴定科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复制手续。
第六条 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的内容限于委托书、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书。鉴定检查记录、讨论记录等不在抄录、复制范围之内。
第七条 鉴定档案保存期限:永久保管。
司法鉴定质量持续改进制度
1.目的
为了对鉴定过程、结果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督和控制,确保鉴定质量得到持续有效的改进,特制定本制度。
2.标准
2.1适用范围
适用于鉴定科全部鉴定活动及质量管理活动。
2.2职责
2.2.1鉴定科科员共同负责组织质量改进活动。
2.2.2鉴定科主任负责具体实施质量改进活动。
2.3程序
2.3.1质量改进的内容
质量改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的设备与仪器状态、鉴定的关键环节、鉴定技术、标准和规范、鉴定文书的规范性、鉴定档案等。
2.3.2质量改进的实施
2.3.2.1定期监督检查及改进
2.3.2.1.1每月至少安排1次质量监督检查,在实施的过程中如果某些内容持续3次以上都没有需要纠正和预防的,可以适当减少检查频次,若发现有需要改进的,则提出持续改进的建议和措施,追踪检查改进效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2.3.2.1.2监督检查各主要鉴定项目,重点对鉴定过程与相关的标准、规范、程序、鉴定要求的符合性作出评价;
2.3.2.1 3抽查鉴定记录,对鉴定记录与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信息的充分性、精神检查技巧、诊断规范、鉴定标准使用等作出评价;
2.3.2.1.4抽查鉴定文书,对文书的格式、规范性及质量作出评价。
2.3.2.1.5抽查鉴定事项是否超范围,鉴定资料接收、登记、标识是否规范、鉴定任务的下达、鉴定报告的发放是否规范;
2.3.2.1.6每年年底对鉴定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档案保管状况,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2.3.2.2日常监督检查及改进:
鉴定科主任通过签发鉴定文书形式对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跟进,确保其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能力。
2.3.3记录
质量持续改进的全部记录经整理、交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